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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河西走廊地区的“渠坝”
作者:蓝图 来源:《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3年第3辑 时间:2024-03-27

  关于历史时期河西走廊地区水利建设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学术界已有研究,但多侧重汉唐时期基层水利建设的传统,以及清末民国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的转型。明代的河西走廊地区设有卫所,并由其主导地方事务,河西水利与卫所屯田之间的关系却少有学者关注。

  明代文献中的河西“渠坝”并非仅指水利设施,还意指河西走廊地区的大小渠系。顾名思义,“渠”是一条引水灌溉的主干渠系;“坝”是与渠同级或更小的渠系,非指拦水坝,比如肃州卫黄草坝,坝阔一丈、深三尺五寸,延六十余里。明代河西“渠坝”虽是农业灌溉的水利渠系,但它们从属于各个卫所,为“卫—渠坝”或“所—渠坝”的管理体系。明代河西走廊由陕西行都司下的“实土卫所”进行管辖(明代河西地区未设府县),除了军事防御,卫所的另一任务是进行屯田生产。

  学界一般认为,明代在全国各处设立的卫所皆以“屯”(也称“屯所”或“屯田百户所”)作为基层单位开展屯田,“屯”分布于卫所周边,由百户等武官监督军户耕种。但河西走廊地区的气候条件、人地关系等情况与内地大多数地区不尽相同,同时该地区一直存在着悠久的水利建设传统,居民和可耕种土地集中在祁连山口流出河流所形成的渠系周边。所以,明代河西走廊地区的屯田组织形式具有特殊性。

  本文以水利和卫所的联系为切入点,揭示明代河西走廊地区的“渠坝”成为特殊屯田单位的历史过程,并分析其背后原因。

  一、明初以来河西卫所的两个特点

  洪武初年击退元军后,明朝政府逐步控制河西走廊地区,并在此设立卫所。洪武二十六年(1393),以治所设在甘州的陕西行都司管理嘉峪关以西的河西走廊地区,包含甘州五卫、肃州卫、凉州卫、永昌卫等12个卫以及镇夷等3个守御千户所,它们都是自设城址、领有独立辖区的实土卫所。另外,因为明代甘肃巡抚、九边之一的甘肃镇管辖范围即河西走廊地区,故明代文献也以“甘肃”来代指河西地区。在明代,卫所一直是河西走廊地区唯一的行政设置,当地没有像内地一样设立府州县。关于明代以来河西卫所的格局和演变,学界已多有论列。在此只讨论明代河西卫所与渠坝产生过程相关的两个方面:一是军户以外的河西本地族群;二是明中叶的边镇粮食危机。

  首先,除戍边军户外,河西卫所周边还生活着被称作“土人”“姻族”“西人”“村野土民”的本地族群,他们大多脱离明朝政府的行政管理。在当地一些碑刻和官员文集中,可以窥见本地族群的身影。比如洪武至永乐年间,甘州建有一座佑善观,大学士杨荣的碑文记载了该道观的建造过程。洪武二十四年(1391),“姻族”刘仲真和“当地耆老”钱谷英一起向总兵宋晟等官员申请,希望以一块元至正五年(1345)的木牌为基础,在其出土地修建佑善观。另外,本地族群中也有部分人加入卫所成为土武官,毛忠就是其中之一。《明史》记载毛忠原为西陲人,初名哈喇,多有战功,官至副都督,成化四年(1468)在镇压固原满四的战争中阵亡。弘治十二年(1499),甘州当地修建武勇祠以纪念他,祠中碑文记载了毛忠的功绩。启发本文的正是碑文中提到有许多与毛忠一样被称为“西人”的本地族群,他们纷纷以毛忠为榜样。总的来说,此处的本地族群是指洪武设立卫所之前就居住于河西走廊地区的民众,比如至正二十一年(1361)所立的《大元肃州路也可达鲁花赤世袭之碑》记述了元初肃州的一支西夏大族归顺元朝,并担任地方世袭达鲁花赤的故事。《元史》中对西夏遗民“河西人”多有记载,比如:“拜延,河西人,父火夺都,以质子从太祖征河西。”甘州城西南隅的忠武王庙则显示出明代当地留存的西夏信仰,据碑文记载庙中供奉的神是西夏土上,即西夏国王。天顺年间所立的新碑,称庙中的神像是“羊首饰冠,朱衣端芴”的奇怪模样。

  在明初,本地族群中除了部分精英,多数人是游离于卫所体系之外的。因为如果本地族群被大量编入卫所成为军户、军余,对于陕西行都司和本地族群来说都是双输的局面。具体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屯田籽粒制度问题。明代大部分生活在卫所的军士要负责屯田,交纳的粮食被称作屯田籽粒。但并非所有本地族群都愿意主动加入卫所,承担军户、军余所要承担屯田籽粒、屯草的赋税。二是新增俸禄问题。作为卫所军户的管理者,陕西行都司要负责为卫所中的军户发放俸禄,称作月粮,如果新增大量军户,将加重陕西行都司的财政负担。

  另一个与河西渠坝产生相关的背景是明中叶的边镇粮食危机。明代戍边军户对粮食有很大需求,除在当地屯田垦种之外,多依靠内地的民运粮补给。但在明中叶,来自内地的民运粮发生了变化。寺田隆信在《山西商人研究》中提到,正统年间,各个北方边镇的民运粮开始由本色(征收粮食)转向折银(征收白银)或本折兼收(征收一部分白银一部分粮食)。民运粮,是由各内地省份民众运输至边镇(也有少部分官军运输)的粮食,由于内地与边镇距离遥远,民众运粮费时费力。在这种情况下,明朝政府默许北方诸省民众用较易携带的白银交纳民运粮这项赋税。民运改折白银对于西北边镇的卫所来说,意味着运至当地的粮食大量减少,从而导致本地粮食短缺和粮价高涨。嘉靖年间甘肃巡抚杨博在其《查处屯田疏》中抱怨:“甘肃地方于延绥事体大略相同,先年河东民运皆是本色,后因输纳不便改本为折,遂致两镇渐次萧索。”此外,开中法的变化也造成了边镇粮食供应不足。有学者认为早在成化年间,盐商就不用运粮去边镇,在内地的运司纳银换取盐引早已是一种固有习惯。据《明史·食货志》,开中法的荒废和开中边商的撤离,造成了边镇粮价高涨和粮食储备的困境,此所谓“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粟菽涌贵,边储日虚矣”。

  综上,明初河西走廊地区是陕西行都司诸多卫所经略下的西北边疆,除戍边的卫所军户外,还生活着卫所设立之前即已定居当地、游离于卫所系统之外的本地族群;而明中叶的边镇粮食危机使得河西卫所情况发生改变,来自内地支援的粮食减少,当地卫所需要在本地生产更多的粮食。族群多元和运粮困难是明代河西卫所的两个特点,这是嘉靖朝河西卫所屯田单位改革的重要背景。

  二、嘉靖朝河西卫所屯田单位的改革

  据正史记载,明代卫所按照“兵五千人为指挥,千人为千户,百人为百户,五十人为总旗,十人为小旗”的官阶制度去布置防御一个区域,设置官员治所。百户所是等级最低、范围最小的组织单位,在《明史》中称作“大率五千六百人为卫,千一百二十人为所,百十有二人为百户所。”此制度不仅作用在军事防御上,也作用在卫所区域的屯田管理中。

  《大明会典》称:“洪武三十五年(1402),令各初卫所,每卫委指挥一员,每所委千户一员,提督屯种,年终以上仓并给军子粒,数目造册,赴京比较。”指挥、千户、百户就是最早的管屯官,负责屯田籽粒的征收、审计以及最终上京汇报。《会典》还记载永乐二年(1404),百户被任命为最基层的屯田管理人员:

  凡屯军一百名以上,委百户一员。三百名以上,委千户一员。五百名以上,委指挥一员提督。不及一百者,亦委百户一员。

  永乐三年(1405),这一制度更加具体,每一个“屯”都备有一面刻有屯田规定的红牌(后世称作红牌事例),其规定一个百户管理112名、100名或70到80名屯田的旗军。而在地方上,早在洪武二十八年(1395),河西走廊地区就有设立一百户为一屯的传统,据陕西行都司上报:“甘州五卫军士分耕塞上,一伍之中有远至两百里者,军不成伍,将吏不能朝夕督视,以致军士怠惰,所获不足自食,继今宜令一百户为一屯,以便耕种,从之。”

  但到了明中叶,明初以来卫所以军户为主的屯田制度在一些地区已经濒临崩溃。《大明会典》中关于屯田的规定提到“每军田一分”,即每个军户耕种一分田地。每一分地在《会典》表述为:“每军种田五十亩为一分,又或百亩,或七十亩,或三十亩,二十亩不等。”每个军户拿到的土地面积是不同的,很多低级别军户往往只能拿到少量土地,军官则能分到较多的土地。王毓铨在《明代的军屯》里比较了金山卫、嘉兴府附近不同军衔军士所拿到“一分地”的亩数,发现与普通军户相比,总旗和小旗所拿到的土地面积更大。在辽阔且干旱的西北地区,军士拿到的土地面积大小不是最重要的,是否有水源才是关键。但显而易见的是,西北边镇条件较好的土地都被高级武官所控制,宣德六年(1431)工部右侍郎罗汝敬在经理西北边镇屯田时,就有官员向其汇报当地优沃的土地都被武官所控制,普通军士只能分到干旱、贫瘠的土地。魏焕亦在《皇明九边考》中谈到了嘉靖年间屯田凋敝,屯田军户大量逃亡的情况:“国初屯田每军一分,今之屯田十无一存。”

  在屯田衰败的背景下,加之明中叶来自内地的粮食供应大量减少,当地急需在本地进行粮食生产,河西走廊地区的卫所开始吸纳边疆上的本地族群进入卫所,负责耕种屯田和防御。据实录记载,天顺元年(1457),陕西行都司奏报:“北虏连岁入寇,土人多未耕种。今缺食者多,乞发廪赈济,并给与种子,俾各耕耨。”在奏报中,陕西行都司承认了本地族群(土人)的存在,试图赈济他们,并给予种子助其耕耘。正德年间,时任三边总督杨一清也注意到各个边镇上的本地族群,他认为“西人性气猛悍,尚勇善斗,且见惯虏贼,闻敌不惧”,应当设法招募他们。但是,将这些本地族群(西人)纳入管辖,则会涉及身份合法性的问题,当地没有设置府县或土司,本地族群大多只能由卫所管辖,就需要给予他们军户身份。上文也谈到军户的赋税和粮饷问题,因而卫所无法为大量本地族群提供军户、军余的身份。

  在嘉靖时期,有官员为河西地区本地族群纳入卫所想出解决办法,即对负责耕种卫所土地的“屯丁”身份进行重新解释,给予本地族群以此身份进入卫所的机会。嘉靖七年(1528),三边总督杨一清上奏关于边镇屯政的意见,提到“补屯丁”:

  今军伍消乏,屯丁甚寡,宜下清军官,将逃故军士清解其户,有丁愿从伍者听。仍召募附近人民及随伍贫难余丁,分发屯田,令其耕种纳粮,不当别差,空闲田地听其尽力开垦,俟三年后征屯粮。

  杨一清提到边镇缺乏屯丁,应重整人员来组成屯丁,先是清解逃亡故绝的军士,然后在当地招人,将屯田分发给“附近人民”和“随伍贫难余丁”,令其耕种纳粮。其中的“附近人民”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军户和军余,因为杨一清马上指出他们不需要负责其他差役,而且垦种三年后才开始征收屯粮。这一办法的高明之处在于,如果“附近人民”是指本地族群,由他们充当屯丁的话,卫所即不用为其提供本应向军户发放的月粮,而耕种卫所屯田的本地族群也不用像军户一样交纳繁重的屯田籽粒。

  随着这一变化出现,从嘉靖朝开始,河西卫所官员将大量的本地族群以屯丁的身份纳入卫所进行粮食生产,“渠”逐渐成为当地卫所的基层屯田单位。嘉靖八年(1529),甘肃巡抚刘天和上奏甘肃屯粮事宜,其中提出管理屯田基层单位需要以“渠”为基础进行改革:

  一审派拨,谓先年屯田各卫所百户俱有定界,比来屯丁迁徙不常,每遇派拨仍依各百户旧界,以致相去辽远,不便耕种。此后请着为令查屯丁住居,先尽本渠,次及附近渠分,地土悉从宜分拨,无得隔远及将无影地土虚拨。

  “派拨”是指卫所需要把自己的土地分派给屯丁耕种。屯田过去以百户(或指代屯田百户所)为基层单位,各有定界,一个百户管理100名左右的军户。但当下负责耕种屯田的屯丁经常迁徙,旧界已不再符合实际,常常出现屯丁分配到的耕地和屯丁实际居住地距离很远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卫所查明屯丁的实际居住地,优先给予其所在渠系或附近渠的土地,避免将较远的土地和虚假的土地分派给屯丁耕种。

  甘肃巡抚刘天和在其奏章中谈到一个少有文献提及的现象:调查屯丁的居住地,分配土地由他们进行屯田。在明初,负责屯田的旗军、军余,都由百户等军官管辖,他们住在卫所的镇城、屯堡之中,屯田皆在附近。但是嘉靖朝之后,大量非军户的本地族群加入屯田序列,而他们都有自己原本的聚落或居住区域。我们很难从文献中找到他们的聚落分布,因为明朝在河西走廊地区没有设置州县,也没有乡、都图、里甲等内地常见的基层政区组织,文献中更无村落分布的具体记载。刘天和所提到的屯丁“住居”,实际上是地方上分布的渠系。从他的叙述中能明显察觉出“渠”这一单位不仅是当地的水利设施,更像是一个地域概念,或者说,一个渠即指代一个小型聚落。

  《大明会典》同样记录了嘉靖八年的变革:

  (嘉靖)八年议准甘肃等处屯田,除见种成熟不许更换外,今后凡有荒芜堪种地土,止论人丁于一卫之内,许令附近有力屯丁告项。其卫所拨补,务查屯丁住居,先尽本渠分地土,不许隔远,及将无影土地虚拨,致令包赔粮则。

  《大明会典》中关于屯丁住处的记载和《明实录》中巡抚刘天和的记载出入不大,但《会典》增加了两个部分:其一是介绍了卫所清查屯丁住处的原因,《会典》称甘肃等地的屯田不能随意更换耕种者,而对于荒地,只能抽调同一个卫所的屯丁耕种。言下之意,过去常有屯田者、土地混淆不清和隐匿的情况,卫所此时希望弄清屯丁和土地的关系;其二是关于“致令包赔粮则”的描述,强调此次清查的目的是为稳定收取屯粮。卫所此时调查渠的分布,配拨附近的土地交给屯丁,以渠为单位进行屯粮的征收。在《会典》的叙述中,暗示河西卫所以“渠”作为收取赋税的基层单位。

  只有了解“渠”的分布,才能真正管理新吸纳入卫所的本地族群。嘉靖十五年(1536),陕西巡抚胡守中实地考察了都御史牛天麟修复屯政的成果,他专门提到渠坝,并把渠坝和屯堡、熟墙、关口列到了同样重要的位置,需要重点修筑。万历十八年(1590),巡按西宁的御史崔景荣上条议四事,其中之一关于甘肃地区,他指出:“甘镇屯田荒芜,宜先查成熟有主者登记,其抛荒如果逃亡,先尽本户,户丁绝,补渠坝之有力者。”他称甘镇(甘州镇城)地区的屯田大多荒芜,需要清查土地和屯户,对于“户丁绝”的土地,可以从渠坝上找到有力者来补充屯田。崔景荣将渠与坝合称为“渠坝”,明确表明渠坝是屯丁的聚落,并以此为单位补充屯田的劳力。

  显然,嘉靖朝之后,河西走廊地区居住在各个渠坝周边的本地族群逐渐成为卫所的屯丁,成为屯田的实际耕种者。此时变化产生,以百户管理基层屯田的传统被舍弃,渠坝成为新的屯田基层单位。这一变化主要是由河西走廊地区的地理环境所致。河西走廊位于黄河上游以西,内蒙古高原与青藏高原之间,是一片处于山脉(祁连山、龙首山等)和荒漠之间的狭长平原(冲积—洪积扇形成的山前倾斜平原)。地处中国西北内陆的河西走廊是典型的干旱大陆性气候,干燥少雨。因此,当地居民多居住在发源于祁连山的疏勒河、黑河、石羊河等河流附近,并在其周边建设渠系,以便获得灌溉用水和生活用水。过去河西地区有“十地九沙,非灌不殖”的说法,近渠而居成为常态,极少有远离河流和渠系的聚落。换言之,在降水稀少、蒸发旺盛的气候影响下,河西走廊地区形成了依附于渠系的聚落分布格局。

  除此之外,从明代之前的历史文献中,还能看到河西走廊地区长久以来都存在着以“渠”为地域划分单位的地方文化传统,这是明代官员将渠坝视为屯田单位的重要文化背景,将在下文进行讨论。

  三、渠坝名称背后的河西水利系统

  如果观察明代河西地区的渠坝名称,会发现很多名称颇为奇怪,它们在汉文中没有实际意义,更像其他民族语言的音译。比如:阿薛古渠、剌下坝、巴乞儿乞渠、早兀剌渠。与之相反,由卫所官员修缮的一些新渠,它们的名称在汉文中就有实际意义,比如嘉靖二十八年(1549),旧名新开渠的渠坝被重新疏浚,改名为宁西渠,应取自西北安宁之意,类似的还有通济渠、官渠等。

  《重刊甘镇志》记载甘州地区一些渠坝名称与西夏文相关。甘州左卫有宣政渠、大慕化西渠、大慕化东渠、慕化上坝、小慕化下坝等渠坝,名称都与西夏文中的“宣徽”一词相关。宣徽院是西夏的一个内廷官司,毅宗李谅祚设立南、北宣徽使,属于次等司。西夏拱化元年(1063),毅宗李谅祚遣宣徽使石方出使北宋献上方物。河西走廊地区是西夏统治下的一块重地,曾在甘州设宣化府,以宣抚河西回鹘、吐蕃等民族。因而当地的土地或渠很有可能曾属于宣徽使或宣徽院管辖。

  “宣徽”一词与宣政渠、慕化渠存在何种关系?河西卫所的明朝官员在重新命名当地渠坝时,应该参考了过去的渠名。一方面,宣徽与宣征写法类似(征的繁体“徵”与“徽”字近似),卫所官员将原来的渠名“宣徽”改作“宣征”,再变作“宣政”,取“宣扬政教”之意。而读音方面,在《番汉合时掌中珠》中,宣徽的汉文读音为“暮讹”,卫所官员改作读音相近的“慕化”,取“向慕归化”之意。因此,甘州左卫的宣政渠、大慕化西渠等渠坝都可能是过去西夏时宣徽使或宣徽院的土地和渠系。另一方面,卫所官员为了能让本地族群听懂渠名,保留了一部分西夏时期的读音,又对其做了一些修改,名称中带有“教化土著”寓意,表达将本地族群纳入王朝体系的诉求。

  如果说渠坝的名称还可能存在巧合因素,那么从西夏的法律中,能看到西夏曾在其辖地设置严格的渠头制度,建立了以渠为核心的地方传统。1909年,俄国探险队在黑水城遗址(今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附近,靠近河西走廊)处发现大量西夏文文献,后有史金波等学者对其进行了翻译和研究,其中西夏律书《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大量条令涉及到渠系。

  从《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的《渠水门》能看到西夏如何管理基层的渠系。《渠水门》记载:

  沿渠干察水应派渠头者,节亲议判、大小臣僚、诸户家主、诸寺所属及官农主等水□户,当以次每年轮番派遣,不许不续派人,若违律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受贿则以枉法贪赃论。

  沿着渠系负责纠察水利的人被称作“渠头”,由当地各种身份的人轮流担任。《渠水门》记载渠头是最低级别的水利管理者,此外还有渠主、渠水巡检、夫事小监等更高级别的水利管理者。渠头失职会被惩罚,而监管不善的上级渠主、渠水巡检、夫事小监都会被当作渠头的从犯,依次受罚。

  渠头们有各自明确的管理范围,这是渠系从单纯的水利设施向地域概念转变的基础。《渠水门》规定:“诸沿渠干,渠头、渠主、渠水巡检、夫事小监,于所属地界当沿线巡行,检视渠口等,当小心为之。”一般的渠头,只负责自己所在的渠系。不过有些大渠则分有几个渠头:“唐莱、汉延、新渠诸大渠等,至于千步,当明其界,当置土堆,中立一碣,上书监者之名字,而埋之。”《渠水门》还规定用刻有管理者名称的石碑来划分大渠中不同渠头的辖区。所以,西夏法律对渠头所负责辖区的严格界定,使得渠在地方社会中的地域属性得到进一步加强。

  另外,从西夏民间契约中也能看到,渠已经逐步成为西夏地方社会日常生活中的地域概念。黑水城遗址出土的西夏文文献中包括大量当地或附近地区的土地契约。当中的一些契约,记录了立契者在谈到自己所卖土地时,都会以不同的渠作为参考位置,即自己交易的土地位于某某渠。例如文中的第3号契约:“天庆寅年正月二十九日立契者年老房酉等,将自属渠尾左渠灌散十五石种子地,及院舍并树石墓□等,一并卖于普渡寺内粮食经手者梁喇嘛等······”第10号契约:“天庆丙辰年六月十六日,立契者梁善因熊鸣等,今将地四井坡渠,灌散十石种子熟生地七十亩,自愿卖与梁守护铁······”第11号契约:“······天庆戊午五年正月五日,麻则老父子等,今将自属酩布坡渠二十三亩及院落一并卖与梁守护铁······”买卖土地的契约,对于所交易土地位置的记载必定是非常严谨的。因此,当地的各个渠系曾是用来确定某一块土地的具体方位最准确有效的参照。

  可见,西夏对河西地方的管理中,渠系不只是水利设施,也是一个地域单位。但值得注意的是,河西走廊地区以渠系为中心的地方传统,其形成时间的上限绝非西夏时期。李并成指出,早在西汉时期,河西地区就设置有负责水利开发和管理的官员,而从一些唐代敦煌户籍残卷中,也能看到河西地区曾设立负责水利事宜的渠头、渠长等专职人员。郝春文、冯培红认为唐、五代时期河西民间会以渠为单位结社。显然,从传统继承上来看,明代河西渠坝成为屯田生产单位的渊源十分久远。

  因为河西走廊地区的日常生活和粮食生产无法离开引水的渠系,当地形成了历史悠久的类似“以渠分区”的地方传统,即以“渠”指代一个区域。西夏《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对设立渠头、渠主及其负责辖区进行规定,从官方层面加强对渠系地域属性的承认,是该地方传统制度化的其中一个重要过程。到明中叶,改革屯田的卫所官员也同样抱有类似意识,遂把渠坝制定为当地卫所屯田的基层单位。

  四、卫所屯田对渠坝的影响

  嘉靖《陕西行都司志》记载了整个陕西行都司(位于河西走廊地区)下辖诸多卫所之情况,虽已失佚,但内容大多被转抄在明末清初的三本卫所方志之中,分别为肃州地区的万历四十四年(1616)《肃镇华夷志》,以及甘州地区和凉州地区的《重刊甘镇志》《重刊凉镇志》。《重刊甘镇志》《重刊凉镇志》原著于万历年间,清顺治年间米剌印、丁国栋焚毁卫所典籍之后,河西地方官员将其重新刊印。在河西走廊地区,卫所直到清雍正三年(1725)才被裁撤,这三本方志主要记载了当时河西卫所的状况。在雍正改卫为府之前,河西卫所方志以记载军事为主,比如“军制”“马政”“关隘”“屯田”等内容,对民事少有叙述。“屯田”部分的记载也极为简略,只记各卫所屯田总面积和总体赋役数量,未见记载屯田组织形式以及地域上的分布。

  河西卫所方志中“水利”部分的记载则异常详细,其中涉及当地的各处渠坝。甘州五卫为中心的地区记有114条渠坝,肃州卫为中心的地区记有62条,凉州卫记有32条。河西卫所方志中的渠坝数量众多,对各个区域的每一条渠坝都附上了详细的文字介绍。而且因为当地方志中没有村落、里甲的记载,所以渠坝虽位于方志中的“水利”部分,但与堡寨、关隘一样,都是当地方志所记录的地方基层单位,具有很强的地域单位属性。

  方志中对每条渠坝的具体描述存在固定体例,会重点记录渠坝的三类信息。第一类是记录“上级单位”,即渠坝上属的卫所;第二类是记录“位置”,即每一渠坝与镇城(行都司治所)、卫所的方位、距离;第三类是记录“灌溉面积”,即每一渠坝灌溉多少面积的土地。举例来说,《肃镇华夷志校注》记载镇夷所有一纳陵渠,原文为:“镇夷所(上级单位),纳陵渠(渠坝名称)。城南一百一十里(位置),由山口发泉水,灌田七十顷一十亩(灌溉面积)。”《重刊甘镇志》记载甘州左卫有一阳化西渠,原文为:“甘州左卫(上级单位),阳化西渠(渠坝名称),城南七十里(位置),分坝有三,灌田四十三顷六十六亩(灌溉面积)。”《重刊凉镇志》记载凉州卫有一杂木口坝,原文为:“凉州卫(上级单位),杂木口一坝、二坝、三坝、四坝、五坝、六坝、七坝(渠坝名称),以上七坝自城南五十里(位置)流入沙河,延七十里灌田。”当然,这一体例并非完全固定,比如方志对有些渠坝的介绍还涉及渠坝修建、通浚或改名的历史,或描述其大致流向和流经地点。

  方志中渠坝记载的三个重点皆脱胎于卫所屯田的开展。第一个记录重点“上级单位”是因为明中叶之后,河西卫所的屯田已不再由百户为单位组织开展,不同卫所转而领有渠坝进行屯田,形成“卫—渠坝”或“所—渠坝”的体系,渠坝即是卫所屯田的基层单位。而第二个记录重点“位置”则可以联系到嘉靖八年甘肃巡抚刘天和提到的“屯丁迁徙不常”现象。为了管理与旧有戍边军户不同的屯丁,刘天和等官员对屯丁的住处进行了调查,区分出卫所管辖范围内不同渠坝为中心的屯丁聚落,所以地方志中记载有各个渠坝与卫所系统下的镇城(或卫城、所城)的方位与距离。

  第三个记录重点“灌溉面积”,很多渠坝记载有相应的灌溉土地亩数,其源于明中叶以渠坝为中心的屯田模式促成了一定程度的土地清丈。《大明会典》提到“先尽本渠分,地土不许隔绝······致令包赔粮则”,各个渠坝上的屯丁以渠坝附近的土地进行耕种,并设有包赔的粮则,要交纳规定数量的田赋(屯粮或科粮)。所以在招垦过程中,卫所必然会对各个渠坝所属或所灌溉的土地进行清丈。比如嘉靖时期甘肃巡抚杨博对大量“荒地”进行调查,号召“父子兄弟相率力田者”报上姓名开垦。这些荒地大多处于渠坝附近,调查荒地实际上是对各个渠坝上卫所尚未登记的土地进行登记,从而确认各个渠坝的田赋。所以,从《肃镇华夷志》《重刊甘镇志》中可以看到,肃州、甘州地区诸多渠坝的记载都附有相应的灌溉土地面积。

  河西地区部分渠坝还存在“数字细分”的现象,其源于卫所屯田对原有地方渠系的改造。所谓数字细分,即当地有数个同名,但按数字编号分别记载的渠坝,比如肃州卫的河西头坝、河西二坝、河西三坝、河西四坝、河西五坝、河西六坝以及山丹卫的洪水河坝渠、洪水二坝渠、洪水三坝渠、洪水四坝渠。联系到当地开展屯田,其原因或是河西地区的渠系存在大小差异,一些渠系延绵数百余里,而一些渠系则只有十余里。卫所在以渠坝为单位开展屯田时,会将一些大的渠坝切分成小的渠坝,以防止不同渠坝作为同级别的屯田基层单位面积差距过大,尽力保持面积上的平均(参考明初曾有每个军户只在20-100亩面积“一分地”屯田的严格规定),从而保证各个渠坝上屯丁的管理、补充以及屯粮的征收。

  此外,从全国层面来看,明代河西方志中记录当地水利的体例可能有其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同样位于西北地区气候干旱的平凉府,嘉靖《平凉府志》将渠系放置在各个县的“河渠”一节进行讨论,简述当地不同河流的流向,在何处分渠,或某年增修渠。相较河西走廊地区,平凉府更靠近内地,土地多为民户自行耕种的民田,所以当地方志以水文介绍为主,而非像河西卫所方志一样从管理屯田的角度去介绍当地水利。又比如在水利工程繁复的江南地区,正德《重修姑苏志》中的“水利上”“水利下”部分,以时间顺序叙述自古以来苏州地区的水利建设和主导官员,主要涉及对太湖的引水和排涝。虽然其中对苏州府的水利设施记载较多,但主要关注水利作为地方公共设施的属性,而非像河西卫所方志一样将渠坝这一水利设施当作屯田单位详细陈列,叙述每个渠坝的上级单位、具体位置、灌溉面积。

  通过方志记载,我们可以总结出明代卫所屯田影响下河西渠坝的形态大略:一是分布当地的水利渠系受到卫所的管辖,被称为“某渠”“某坝”;二是渠坝具有地域单位属性,是屯丁的居住地,对于明代实土卫所的管理来说,渠坝是类似村落的聚落组织;三是每个渠坝都附属有一定面积的灌溉土地,河西地区渠系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得到强化,是地方上承担屯田赋税的单位;四是一些大渠被切割成面积相近的屯田单位,形成了同名却以数字编号的一系列渠坝,渠系作为地域单位呈现出大小平均的状态。

  明代卫所屯田制度嵌入了河西走廊地区的水利渠系,卫所以渠坝为基层单位开展屯田;反过来,屯田基层单位所对应的上级单位、所在位置、土地面积的硬性要求,又塑造了明代河西各个渠系“以屯为纲”的具体形态。本文主要讨论河西渠坝成为屯田单位的历史过程,对于河西卫所渠坝的具体形态,只以卫所方志作初步阐释,因为深入了解河西走廊各个渠坝的地域差异、实际运作,要期待于明代河西走廊地方文献的进一步发现,目前的文献情况还难以支撑回答这些问题。

  但从河西卫所方志对部分渠坝的记载中还发现了一些令人思考的线索,它们暗示:明代渠坝正在成为为河西地方社会的重要基层组织。一是渠坝成为祭祀中心,比如《肃镇华夷志》中的“红水坝”一条,记载每年春暮甘肃兵备道都会亲自到该坝上行礼,以太牢(献祭牛、羊、豕)祭祀,因为该坝口建有供奉山川之神的龙王庙。二是渠坝上出现了基层管理者,管理各类地方事务。《肃镇华夷志》记载嘉靖二十七年(1548),甘肃兵备道副使王仪立在肃州当地设立“管水老人”,负责通淤各个渠坝。康熙二十三年(1684)的《甘山道胡公厘剔催科碑记》记载明代甘州有渠差之役,每个渠承担渠差的民众成为该渠的渠甲,负责征收赋税,经常中饱私囊。如果再把视野放宽,乾隆《甘州府志》提到当时只能以各个渠长的汇报来确认渠坝的存废情况。河西地区的族谱则反映:民国时期,在河西地区的地方大族看来,充当某渠坝的渠主与充当地区的保长属于同一级别的显赫事迹。所以,渠坝从明代屯田基层单位向清代、民国河西乡村地方基层组织的转变,是一个值得未来继续讨论的问题。

  五、结语

  本文跳出“就水利谈水利”的方式,将渠坝放置到卫所制度的脉络中去,揭示了明代河西走廊地区的卫所形成特殊屯田单位“渠坝”的历史过程:其形成背景是明初卫所周边的本地族群与明中叶的边镇粮食危机;具体产生于嘉靖朝开始的河西屯田改革,当时旧有以百户组织屯田的模式已经无法维持,本地族群居住地附近的数个渠系被改造为屯田单位;推动改革的深层原因是明代以前河西走廊地区长久以来所形成的以渠系为地域单位的地方传统;而方志对渠坝的记载体例则是河西卫所以渠坝开展屯田的强有力证明。

  对于卫所制度研究来说,本文的讨论看到了卫所制度在边疆具体地区的因地制宜。渠坝这一河西卫所形成的特殊屯田单位是实土卫所参与地方行政的体现。在明中叶吸纳边疆的本地族群后,河西走廊地区的实土卫所从军户为主的戍边机构向兼理地方军民的行政机构转变。当地卫所根据河西地区历史悠久的渠系传统,开始以渠坝作为基层单位管理本地族群。本文的讨论带来一个启示:明代在全国推行的卫所屯田制度不是“铁板一块”,卫所屯田并非一直保持洪武间“每卫七分屯田,三分守城”或“凡屯军一百名以上,委百户一员”的规定,在部分地区依据地方的传统、环境、族群、时局情况发展创建出相应的基层屯田组织形式。

  另外,本文还揭示出:在历史时期河西走廊地方水利传统的发展过程中,明代的屯田单位改革是一个重要事件。中国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的环境对当地社会文化的影响相当深刻,广布的渠系显现了水利在社会中的重要性,故水利话语中的“渠”深深植根于历史时期河西走廊的社会生活中。在西汉、唐代等较早时期,河西走廊已经形成以渠系为中心的地方传统;在西夏时期,渠作为地域代名词在河西地区已经较为普遍;到明代时,“渠”的地域传统影响到当地卫所的组织形态,卫所以渠坝为基层单位开展屯田;再往后,作为明代形成的官方屯田组织形态,渠坝在清代、民国逐渐演变为河西走廊地方社会的各类基层组织;据笔者实地考察发现,至今在河西走廊乡村地区,还留存有大量与“渠”“坝”相关的村落名称和地方历史叙事,可见明代屯田影响下的水利传统对河西走廊地方社会造成了深刻影响。

  (作者蓝图,系中山大学历史学系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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